居民跨境“炒股”收入也要缴税?

Connor okex交易平台 2025-08-18 4 0

居民跨境“炒股”收入也要缴税?

制图:史明磊(元宝AI)

近期,在社交平台上有多位网友反映收到了税务部门发出的提醒:依法办理境外所得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。有部分网友表示疑惑:“个人境外所得要缴税吗?为什么我以前没有收到过类似提醒?如果漏报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?”

专家表示,中国的税收政策采取了属地加属人的原则,即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要缴税,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也要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。

个人所得税法首条规定境外所得须缴税  

事实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一条就规定: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,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这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,也是美国、德国、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。

针对网友的疑问,南都记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求证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的回复称: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,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向中国境内任职、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;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、受雇单位的,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;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;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,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
上海财经大学财税投资学院院长范子英就此解释,中国的税收政策采取了属地加属人的原则,即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要缴税,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也要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。

关于“属人原则”,即判断个人是否属于我国的税收居民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目前规定了两个标准:一是住所标准。对于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,不考虑实际居住时长,都视为我国的税收居民,应就全球所得在我国申报纳税。二是居住时长标准。针对的是在我国没有住所的个人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(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)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,也被视为我国的税收居民,全球所得也应在我国申报纳税。

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哪些内容?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印发的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等文件中,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,具体包括9项内容。比如:因任职、受雇、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;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、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;从中国境外企业、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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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炒股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的净收益纳税  

围绕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等,最近网友们讨论比较多的话题是跨境“炒股”所得是波动的,该如何缴税?

就此,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公开谈道,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,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,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,但不允许跨年互抵。

何杨认为,因为股票交易属于财产转让,财产转让目前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按次计征。也就是说,转让一次股票,就按本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但股票交易可能多次,有盈有亏,为了更加合理地考虑收益,对于股票交易会按照纳税年度盈亏互抵之后的净收益进行纳税。

需要强调的是,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,都是税收违法行为,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,还会被加收滞纳金,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,将面临税务处罚。

此外,部分网友的疑问是:“我以前怎么没有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,让缴纳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?”

对此,范子英告诉南都记者,这与我国通过CRS(共同申报准则)与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有关,税务机关基于税收大数据分析,可精准识别到未申报的境外收入。

据了解,中国在2018年首次完成CRS信息交换,经过多年的积累,在今年开始正式追缴。

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李戎分析认为,中国对境外所得进行征税一直有相关的法律支撑,也与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的相关政策一致,近期公众感受到的催收其实反映出税收征管能力的加强。在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方面,相关政策法规已经较为完善,目前进一步改进的方向是税收征管技术和跨国税收协作。

范子英还建议,未来个人的境内境外税收政策要尽量保持一致。因为目前我国境内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,未来如何把两方面税收政策打通,把两方面收入都记在一个人名下,这很关键。

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

①因任职、受雇、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;  

②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;  

③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;  

④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、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;  

⑤从中国境外企业、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  

⑥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;  

⑦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、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、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(以下称权益性资产)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。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,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(连续36个公历月份)内的任一时间,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%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,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;  

⑧中国境外企业、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;  

⑨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采写:南都记者 杨文君 发自北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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